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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7/28 11:24:21 【

为确保完成我省2011年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实施污染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全力落实减排措施,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为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国家下达我省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削减11.9%、12.9%、14.8%、17.5%。与“十一五”相比,增加了减排指标,拓展了减排范围,减排工作面临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的新考验。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完成好2011年的减排任务至关重要。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查,上半年我省四项污染物核定削减率基本达到半年考核要求。但是,由于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产业结构偏重,下半年污染物排放新增量较大,缺少减排效果明显的重大工程,新领域减排体系尚未建立,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全年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关键措施,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减排开门红。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减排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把减排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把减排进度落实到具体时间,把减排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与预警、考核体系,切实把落实5年目标和完成年度目标结合起来,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季度减排通报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减排奖惩制度。每月通报各地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减排设施运营情况,对工作不力和运营不正常的地区提出预警,并定期开展减排督查,督促有关地区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地方与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监察部门要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污染减排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完不成的地区、部门负责人坚决予以查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监督。
    三、突出重点,全力实施减排工程
    全力推动6个方面减排工程:一是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充分发挥设施减排效益。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强化氨氮去除效果。年内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配套建设主干管网2500公里。2015年,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二是全面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127个畜禽养殖治污工程。2015年,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要配备治污设施。对小型规模养殖场或散养户比较集中的地区,分片建设集中处理设施,畜禽粪便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力度。推动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扩大城市绿化、保洁的再生水利用量。2011年,各市要建成一批再生水利用工程;201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四是加快实施脱硫工程。现役燃煤机组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等湿法脱硫,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进行脱硫设施改造。装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年内拆除现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总数的一半,2013年,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拆除,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加快企业自备电厂、热电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改造,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工艺的燃煤机组,全部进行炉内喷钙改造,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2011年底,全省热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60%以上,低于60%的加倍扣减脱硫补贴电价。钢铁烧结机、建材企业建设脱硫设施,纳入脱硫自动监控系统监管,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在建烧结脱硫设施,必须在2011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运营。五是全面推进火电企业脱硝。2011年底,全部火电企业完成脱硝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2013年底,完成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硝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脱硝效率年内必须达到设计效率的90%以上。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生产规模在100万吨/年以上的钢铁企业,在2013年前实施脱硝改造。六是积极实施机动车减排。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含运营货车和运营客车),2011年完成10%的淘汰任务。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许上路行驶。结合实施“蓝天工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积极推进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年内率先在南京市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四、淘汰落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采取综合手段,淘汰经济效益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产能。2011年,淘汰5大电力集团、江苏国信和其他电力集团在江苏的2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鼓励上大压小、集中供热,各县(市、区)现有热电企业10家以上的,2011年年底前,至少整合淘汰1-2家。深入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企业整治,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年底前,淘汰一批排污量大、效益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关闭一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控制高耗能产业规模,扩大燃煤小锅炉“禁燃区”范围。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提高外省电量输入,积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五、严格准入,切实减少新增排放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严把环评准入关,在太湖流域全面禁批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等6类重污染项目,积极引导企业向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集中控制。严格建设项目总量审批,在化工、造纸、印染行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建设项目总量与所在地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2011年减排工程进度滞后、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2012年,一律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新建项目排污量超过审批总量的,暂缓环保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供水供电。
    六、强化监管,继续巩固减排成果
    高度重视减排设施监管,着力推进解决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严格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不达标、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区域限批等处罚。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水量、水质监测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按照国家减排考核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全面进行改造。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根据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拨付脱硫电价补贴。狠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
    七、完善政策,进一步深化机制创新
    深化创新,建立有利于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增强减排的活力和动力。出台政策,补助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建设运营,补助淘汰黄标机动车。建立价格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实施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补贴,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用电实施优惠电价。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研究制订关停搬迁重污染企业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的“以奖代补”政策,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贡献量大、见效快的减排项目倾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分配按减排任务多少切块分解到各地,各地要配套治污资金,加大对减排工程支持力度。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强化科技支撑,把污水深度处理、再生水利用、畜禽污染治理、脱硫脱硝等减排急需的共性关键技术,列为科技攻关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
    八、制定预案,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各地要立即制订2011年的减排应急预案,排出一批减排量大、见效快的结构减排工程为年度应急项目,并报省人民政府。各地进入减排预警状态后,要立即实施减排应急预案,凡列入省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业企业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要求投入运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停产整治要求,减排设施建成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列入省年度减排计划的结构减排项目,未能按照计划期限要求关闭的,于计划期限次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关停或搬迁要求,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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